辽宁省品牌会展项目百强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会展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工作要求,加快发展会展业,培育一批会展名城、名展、名企,提升会展业专业化、国际化水平,规范辽宁省会展项目百强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会展项目百强的认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企业自愿申请、行业协会初审、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等方式进行。
第三条 在辽宁省商务厅指导下,辽宁省展览行业协会具体负责辽宁省会展项目百强的认定工作。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会展项目,是指在辽宁省企业在专业展馆举办的(含省内会展企业在省内举办的会展项目;省内会展企业在省外举办的会展项目),围绕产品、技术、服务进行的展示、参观、洽谈、投资贸易和信息交流为主要目标的展会活动。
会展项目申报范围为非政府主办的、完全是市场化运营的会展项目,能反映和代表会展行业发展动态和趋势,对该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引导力。
第五条 辽宁省品牌会展项目百强认定工作,原则上每二年组织一次认定,以二年为一个“认定年度”,认定的会展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0个,分批次评定,不设定各地市名额。
第六条 品牌会展项目百强认定分为AAAA、AAA和AA三个等级。同一会展项目,只能参加其中一种类型的认定。
第七条 AAAA级品牌会展项目是指品质优良的展会活动。具有行业引导作用突出、口碑好、影响力强、规模大、办展历史悠久、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高等特点。
第八条 AAA级品牌会展项目是指特色鲜明的展会活动。具有展会题材前沿创新、内容形式独特、办展模式与服务创新、跨界融合发展、具有一定规模和专业性等特点。
第九条 AA级品牌会展项目是指发展空间大的展会活动。具有增长速度快、发展前景广阔、市场认可度较高、增长效果明显、具有一定规模和专业性等特点。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十条 AAAA级品牌会展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定年度内至少举办1届,且该项目在辽宁举办不少于5届,累计举办不少于10届。
(二)沈阳、大连两市举办的会展项目,近3届每届展览总面积不少于20,000平方米,且专业观众人数不少于10,000人;其他城市举办的会展项目,近3届每届展览总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且专业观众人数不少于5,000人;在辽宁域外举办的会展项目近3届每届展览总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且专业观众人数不少于10,000人。
(三)有相关配套活动和品牌推广宣传活动举措。
第十一条 AAA级品牌会展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定年度内至少举办1届。
(二)展会活动题材符合辽宁省产业政策,具有前沿性、引导性和创新性。
(三)展会活动内容、形式、服务模式创新,在全国具有领先性。
(四)具有一定规模基础和专业性,沈阳、大连两市申报的会展项目,每届展览总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且专业观众人数不少于5,000人;其他城市申报的会展项目,每届展览总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且专业观众人数不少于3,000人。
第十二条 AA级品牌会展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定年度内至少举办1届,且在辽宁举办过不少于2届。
(二)展览总面积、参展商数量、专业观众数量等,呈现正增长的趋势。
(三)展会活动成长空间大、增长效果明显。
(四)具有一定规模基础和专业性,沈阳、大连两市申报的会展项目,每届展览总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且专业观众人数不少于5,000人;其他城市申报的会展项目,每届展览总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且专业观众人数不少于3,000人。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必须是对展会品牌和运营具有法律责任、依法在辽宁省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办或承办单位。展会活动由多家单位共同主办的,原则上由第一主办提出申请,由其它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的,须提供由第一主办单位出具的委托书。
第十四条 申报会展项目的各主、承办单位需提供认定年度及相关展会举办年度内,无偷税漏税行为、无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无不良诚信记录等证明。展会活动举办期间未出现因安全事故、知识产权纠纷等不良事件而被行政机关处罚或司法机关判决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申报前,辽宁省展览行业协会制定并公布《辽宁省品牌会展百强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和《辽宁省品牌会展百强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
第十六条 辽宁省品牌会展项目百强认定以认定年度及相关的数据和材料为基础。
第十七条 申报。有申报意愿的单位向辽宁省展览行业协会提出认定申请,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并签订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等事项负责。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等情况,受理单位应提醒其及时补充。
第十八条 初审。由辽宁省展览行业协会负责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按照评定指标标准,对每个申报项目逐项进行评分累加,然后按照分值从高到低进行排序,确定会展项目百强候选名单。
第十九条 专家评审。组织专家对初审结果进行评定审核。
第二十条 公示。辽宁省展览行业协会将拟认定的辽宁省品牌会展项目百强名单,统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受理社会相关意见反馈。
第二十一条 认定。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辽宁省展览行业协会认定为“辽宁省品牌会展项目百强”,并报辽宁省商务厅备案后,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在辽宁省会展业各有关推介活动、宣传材料中予以宣传。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对外宣传时可冠名使用“辽宁省品牌会展项目百强”称号。
第二十四条 按照有关规定优先享受国家、省、市等政府部门相关的扶持和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按照有关规定优先享受辽宁省商务厅和辽宁省展览行业协会官方宣传平台的推介。
第二十六条 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按要求报送与认定工作有关统计数据、信息和发展情况等材料。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对已认定为辽宁省品牌会展项目百强的主、承办单位,因违法等行为受到处罚,取消其辽宁省品牌会展项目百强资格。
第二十八条 申报单位必须承诺提供的展会活动数据具有真实性、准确性,一经核实提供虚假数据,取消其申请资格,五年内不再接受申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展览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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